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1-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方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教政法字〔20183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内蒙古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不含学校使用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科研项目的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简化流程。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关键节点,重构业务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优化服务。按照科研活动规律,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创新科研经费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强化激励。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放管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扩大科研人员人、财、物的自主权,同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机制,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施学校、学院(含独立编制的直属科研机构,下同)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具体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对科研经费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服务体系。

(一)科研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按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相关规定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对科研经费的违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负责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参与政府采购的审批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和相关的财务验收、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务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组建科研财务助理团队,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科研经费相关的招标与采购,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因公出国事项进行审核与管理。

(五)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有利于高水平成果产出、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将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体系。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抽查,实现科研项目执行期内的审计全覆盖。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类别:

(一)来源预算。经费来源有学校自筹配套需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并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编制。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支出预算。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纵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

横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项目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制。如委托单位对预算编制无相关要求,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自行制定直接费用预算,学校对此类横向项目实行预算总额控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确因研究需要调整预算的,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务部门执行;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的,科研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部门依据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明确的支出范围、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数据采集费(社科类),是指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为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资料费(社科类),是指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9.印刷出版费(社科类),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10.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1.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将其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2.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是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所需费用。不得将其用于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

13.外拨经费,是指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14.业务接待费,是指横向科研项目为开展研究而支出的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用。

15.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纵向科研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于补偿学校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的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

1.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和比例提取。未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

2.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5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相关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要求。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原始凭证的相关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必须属于相关科研项目预算所列示的内容。

(二)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相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预付资金手续的,可以申请借款,并按照《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项目预算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办理。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三)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管理部门对外拨经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外拨经费项目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部门审核并报请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特殊业务还需所在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科研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研发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内蒙古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由教育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处置等产权管理,学院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实物管理,确保相应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必须经学院登记入册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小型设备、档案和图书,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应当规范出入库管理。

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存货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存货保管账目。

第二十九条  存货出库计价按先进先出法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存货出入库管理,存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单报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  存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开具与涉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部门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需要学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开票据手续。预开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未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票据时,需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先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手续,并填报“预开票据申请表”,财务部门以预开票据的开票金额对该项目进行入账,并生成相关借款,项目负责人为该借款的责任人。

(二)“预开票据申请表”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

(三)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需自开票之日起1个月内到账;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部门;票据开出后2个月仍未到账的,财务部门可以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经费,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票据。

(四)到账金额必须等于预开发票金额。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应缴纳税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的直接费用中的“其他支出”。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核定,并于开具票据时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预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交纳。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结账与决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研部门收到上级部门通知后应及时为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通知。

项目负责人收到结账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部门进行批准后方可延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冻结其相关科研经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决算资料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二)相关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研部门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重点项目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内蒙古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违规违法问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使用科研经费前应当签署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并交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预算调剂、项目组人员构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以及资金使用(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逐步健全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体系,完善科研项目信用奖惩机制。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下一条:内蒙古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