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效率,明确、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使用科研经费前,需签署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四条 报销票据是指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发票应规范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内蒙古大学)、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应当完整、清晰显示。
(一)报销票据未列购物(或服务)明细的,需附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二)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应当另附银行卡消费凭证。其中,实体店消费附POS机小票复印件;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
(三)从境外取得报销票据,须附汇率折算凭证。其中,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际差旅费报销提供银行汇率结算水单或离开国境当天的外汇汇率中间价;其他业务报销提供银行换汇水单,不能提供水单的提供开票日的外汇汇率中间价。
从境外取得的报销票据,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外币金额和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本人签字。
第五条 报销票据来源应真实、合法。
(一)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二)经办人应通过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区号+12366)或其他合法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验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者按有手印的收款凭证、身份证明、电话号码及书面说明。
第三章 借款及经费外拨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借款原则上按照《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且为学校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二)借款经办人必须是与学校存在工资关系的教职工、科研财务助理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三)借款手续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四)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业务预付款的,需提供符合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采购合同。
(五)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预借款业务的,出国人员应当提供出国(境)审批手续等材料,来华工作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协议等材料。
(六)国内差旅费业务原则上不予借款,差旅费通过公务卡支付,出差归来后直接进行公务卡报账结算。赴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出差、超公务卡结算范围支出以及学生出差需要借款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可预借部分差旅费,借款时需提供“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项目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项目负责人所有的款项支付业务。
大型设备采购等借款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手续的,经财务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条 项目经费外拨应以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合作(协作)项目合同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盖章。报销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首次外拨时提供原件)。
(二)合作单位的相关资料。其中,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和加盖公章的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和加盖公章的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外拨经费有配套资金承诺的,应提供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现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下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确因研究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人员取得票据后,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非公务卡结算业务,一般报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的5个工作日前,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
(三)学校会计核算实行“无现金结算”。科研经费支付方式严格按照款项来源确定,主要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转账等方式支付。特殊情况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如野外调研、数据采集工作等发生的费用,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审核后予以报销。属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号)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可通过无现金系统转至报销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报账经办人应当是项目组成员或科研财务助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签批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采购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批准(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报销时提供相关手续。
(二)凡单笔经济业务涉及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本细则另有规定,按具体条款执行),报销时应附经所在学院审核的合同或协议。
(三)凡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内容的,报销前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费报销
(一)国产设备购置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属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在报销时须附学院审核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材料费报销
(一)采购存货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凭采购发票、购货清单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可以直接列支。
(二)采购存货金额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验收后,办理出入库手续,项目负责人凭采购发票、出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同时做材料入库账务和领用列支账务。
(三)采购存货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报销时应附存货入库单,财务部门办理材料入库账务;材料领用时,办理存货出库手续,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定期凭出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手续。
(四)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不能正常开具发票的,需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附相关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采购内容、用途、经销点地址以及销售人员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附服务提供单位盖章的服务明细清单(发票未注明测试明细时)或合同。
第十七条 数据采集费报销。附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数据采集说明(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及相关费用明细)。
第十八条 国内差旅费报销。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照《内蒙古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差旅费管理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当填写“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附“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除项目负责人外不再重复签批。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科研人员出差应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选择经济适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机票、船票)等票据据实报销。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需事前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按以下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对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个人承担。
(1)自驾车或租车费发生的汽油(柴油、燃气)、充电费可以与过路(桥)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销。其所报汽油(柴油、燃气)或充电费必须为出差期间和出差前后一周内的发票。乘车人员可购买必要的交通意外保险,凭保单和发票报销。
(2)报销租车费的,还需要提供详细约定租车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标准、双方责任义务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租赁协议或合同(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合法合规的票据。其中,租用私人车辆的,还需提供车主的联系方式,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相关行程不再领取交通补贴。
2.住宿费,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相应的限额标准上浮50%以内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含往返驻地和车站、机场之间的交通费)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包干标准确定。
(三)差旅费报销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丢失车船票据的,提供订票记录(或凭证)和付款记录(或凭证)等证明材料,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2.出现与“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审批的路线无关行程或行程不完整的(如,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等),原则上不予报销无法确认行程部分的费用。特殊情况下(如搭乘顺路车等)提供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有关证明(说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3.发生半日住宿费的,可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报销。
4.对实际发生住宿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测试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支出住宿费的,可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其他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出差人员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也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支出住宿费的,可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日常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差旅费预算范围内按以下方式报销:
1.市内出租车费可以凭出租车票据实报销。其中,一次性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达到300元及以上,需出具用车时间、地点、人数和事由的清单。
2.自驾车在市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开支汽油费、停车费。每位项目组成员每月定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会议费报销。附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国际会议需注明参会者国别)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材料。
(一)举办国内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及科研项目预算提前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举办会议目的、会议天数、参加人数、召开地点、会议详细预算等)。其中,超过20人的,会议方案须经所在学院批准。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指接送会议代表,以及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不得列支设备购置、纪念品、旅游等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或者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国际会议 |
700 |
200 |
300 |
1200 |
注:国际会议是指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 |
(四)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而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经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也可从会议费或差旅费中支出。
(五)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性支出不得从会议费中列支(可从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列支)。
特殊情况下,不需要学校开支住宿费、餐费的承办会议,可按照主办单位的意见办理。但人均支出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中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
(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按照《内蒙古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中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的,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住宿费可按《内蒙古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的住宿费标准上浮50%以内据实报销。
(三)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
(一)严格管理论文发表支出,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特殊情况以会议注册费票据报销版面费的,还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的说明。
(二)报销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直接凭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
(三)专业通讯费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报销。
(四)报销图书购置费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料费(社科类)、印刷出版费(社科类)报销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报销
(一)劳务费应通过劳务提供者本人银行卡发放。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由他人代领,需出具经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审核的说明,由劳务提供者本人签字确认,劳务费转至代领人银行卡。
(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应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当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也应包括在劳务费内。
(四)劳务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或学号)、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银行卡号、应发金额等内容。
(五)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劳务报酬者个人承担,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报销。
(一)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开支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不超过3000元/人 |
不超过50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2500元/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不超过2500元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不超过2000元/人 |
不超过35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1500元/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不超过1500元 |
其他专业人员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不超过1500元/人 |
不超过20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1000元/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不超过1000元 |
特殊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联系方式等。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卡支付的,需本人签字领取。
(三)专家咨询费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报酬者个人承担,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报销。附后勤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造修缮方案。其中,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另附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或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业务接待费报销。
横向科研经费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加班工作餐和少量科研业务接待费,合计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20%。科研业务接待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安排,陪餐人数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餐费标准每餐不超过50元/人;业务接待费标准每餐不超过200元/人,报销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接待说明(包括接待时间、事由、场所、接待人数、陪餐人数等)。
第五章 科研经费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殊业务,按以下权限进一步审核。
(一)以下业务开支需要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学院其他领导审核。
1.自驾或租用私车出差的;
2.外拨协作费的;
3.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费用(如绩效支出、本人差旅费);
4.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提供正式票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审核情况说明的内容);
5.论文发表支出;
6.单次报销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
(二)科研管理部门对以下业务的合理性、预算相符性做进一步的审核。
1.为校内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的;
2.外拨协作费的;
3.为项目组成员报销通讯费的;
4.论文发表支出。
(三)对其他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学院、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事先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且报销内容与原审批内容不冲突的情况下,附相关审批材料,除项目负责人外,不再重复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内大发〔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