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基础设施
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建立科学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是指,分布在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设备等。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科研仪器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三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外,所有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均应当实现开放共享,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设备闲置而造成的自然贬值。单台(套)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由学院自主决定是否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管理团队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开放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办公室(以下简称共享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健全完善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核查开放共享绩效,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其它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现科研仪器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管理。
第八条 学院作为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科研仪器使用管理规定并及时发布可开放科研仪器的信息,合理配置分析测试人员岗位,明确科研仪器的管理团队。
第九条 管理团队是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执行科研仪器的操作规程并培训人员,填报科研仪器管理使用状况和维护维修记录,维护维修科研仪器,提供分析测试服务,保护科学数据、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和用户身份信息。
第十条 学校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涉及的对外服务、收支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平台维护等事项交由校办企业代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流程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仪器由用户在管理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用户提出测试申请→管理团队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用户送样→代理单位收费→凭缴费凭证进行样品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 相应科研仪器管理团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的测试申请,在测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在测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管理平台,记录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后无故取消使用达3次以上或不按时缴费的申请人将列入管理平台黑名单,不能继续申请管理平台服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按照合理运行成本补偿及非营利性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学院按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核算运行成本,自行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服务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须依据可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四)校内用户收费标准适度降低。
收费标准经共享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审议并报工作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凡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需要使用科研仪器,以及校内人员培训、仪器调试、功能开发的,不予收费。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所收费用由代理单位统一进行收支管理:15%部分用于补偿代理单位管理平台维护成本、管理成本及财务成本;其余部分由学院用于科研仪器的维护维修、升级改造、公用耗材、培训费用及绩效支出等,其中原则上20%~30%纳入学校绩效津贴体系,用于科研仪器管理团队的绩效支出。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管理团队不得私自提供测试服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责令其补齐差额并在全校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分析测试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各学院科研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逐步提高分析测试人员岗位配置比例,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制定分析测试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和其它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分析测试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析测试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分析测试人员紧缺可从校外聘用兼职人员,经费从所分配测试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学院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操作仪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开放共享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分为管理团队总结、学院考核、学校核查3个阶段。管理团队负责人按年度对所负责科研仪器使用管理情况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等工作,按时将总结报学院考核小组。学院负责对管理团队开放共享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共享办公室。共享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上报工作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学院,在年终绩效核拨时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院,绩效核拨时予以核减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长期(二年以上)不能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的科研仪器,由有关部门对其后续仪器设备申购给予暂缓处理,暂缓或减少该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后续设备经费投入,并作为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要性论证的重要参考因素,必要时报经工作组审议通过后,进行校内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和管理团队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各项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