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管理办法
2018-02-28

内蒙古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

科学基金”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的基础研究水平,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精英型青年科技拔尖人才,促进我校高端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带动学校快速增强整体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双一流”建设,特实施“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培育计划的实施,创新青年杰出人才培育模式,培养造就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实现我校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新的突破。

第三条  遵循“择优遴选、分类培育、重点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参考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遴选标准,通过差额比较、选贤培优,将具有良好学术道德、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英才纳入到培育计划,杰青培育优青培育两类进行重点支持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遴选基本条件为: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对本领域科研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具备承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能力水平或潜质,未来4年申报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规划具体可行。

(二)研究方向明确,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已形成研究团队,具有组织领导团队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做出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水平,申请人为现有研究团队负责人或学术骨干。

(三)为我校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承诺培育期满后5年内不调离学校;申请杰青培育原则上年龄未满41周岁,申请优青培育原则上男性未满34周岁、女性未满36周岁。

(四)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ESI3%高被引论文或在本学科一区顶级期刊发表论文。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计划任务书》,提出明确的研究规划,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下同)。

第六条  学院审核同意,明确培养方案和支持措施,聘请3名同学科领域的院士或“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对申请材料进行“双盲”函评,教授委员会参考函评意见综合评议排序后择优推荐至学部委员会。

第七条  学部委员会组织专家,参考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选标准,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会议答辩评审,综合评议择优确定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经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培育政策

第九条  培育期间,对尚未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入选者,学校可将其聘为岗位研究员。

第十条  培育期间,为保障入选者心无旁骛、潜心开展研究工作,学校每年保障入选者15万元的绩效工资,补足学院分配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将入选者遴选为博、硕士研究生导师,在优质培养前提下优先安排博士和学术型硕士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入选者如因项目断档、研究经费临时短缺,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学部委员会审议,可向学校申请30~50万元自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为入选者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入选者、学院与学校共同签订《内蒙古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计划任务书》,以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申报条件为主要参考,制定培养期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五条  培育计划支持期限一般为4年。入选者每年向所在学部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接受中期考核和培育期考核。中期考核在入选的第三年进行,学部委员会对入选者的科研进展、学术影响和发展潜力进行咨询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将终止培育;培育期考核在入选的第五年进行,考核优秀者可滚动支持或者调高支持类别。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培育资格:

(一)擅自离岗、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培育计划任务;

(二)不积极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三)不按时报送《内蒙古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计划进展报告》,未经许可不参加咨询考核;

(四)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政策支持行为。

第十七条  对培育期内被撤销培育资格、培育期满5年(获得滚动支持培育期满后10年)内调离学校的入选者,需向学校退还培育期内绩效津贴差额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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