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2018-02-28

内蒙古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号令 3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进修访学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在内蒙古大学工作、学习期间,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例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上述人员依托学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或研发团队。成果转化人是指直接策划、组织、实施、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管理及技术转移转化个人或团队。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  学校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及处置权,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同管理、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学校成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科研、资产、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分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协调、组织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签订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

(三)起草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四)建设、更新、发布应用科技成果库并整理、对接相关社会需求信息;

(五)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资产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负责兼职、离岗创业人员的协议签订,年度考核、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内蒙古大学奥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利用学校科技成果库和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经费资助、合作方对接、孵化转化和跟踪服务;

(二)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价值评估等工作,协助起草成立科技型企业的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负责签署以自行投资、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协议;

(四)协助签署成果转让、许可协议,为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下同)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提供技术、经费和政策支持,组织人员宣传推广科技成果,认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和收益分配方案,研究科研人员企业兼职和离岗创业事宜等。

 

第三章  转化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一般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成果完成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申请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时,应当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包含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产业化方式及合作意向等内容的科技成果转化意向书面材料;申请自行投资、作价入股转化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清晰,对外合作合同(项目)已经完成,权利关系人一致同意作价入股,并就归属权利关系人个人名下股份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二)有明确的社会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以货币或经评估的其他资产等形式出资参股;

(三)拟设立或参股公司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四)有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拟申请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审定后,会同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成果完成人与受让单位对拟转化的成果进行初步定价。

对申请自行投资、作价入股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由科研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成果完成人、技术受让方等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成果,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成果完成人提出的转化申请,现金转让或股权作价评估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可直接转化;50万元以上的,另需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协同办公系统或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主要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对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和主要完成人有异议的,暂停交易,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核实审议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对交易价格及其它信息有异议的,经相关机构或部门核实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终止交易、继续交易或重新协商等处理方式;异议不真实或不可行的,继续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成果采取自行投资、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学校将评估作价后的科技成果以增加法人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形式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然后再由资产经营公司以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在科技成果内容、归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方面内容。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需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成果。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学校按照表1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进行分配:

表1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

个人收益部分

    单位收益部分

成果

完成人

成果

转化人

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学院间接支持

管理服务人员

学校间接支持

管理服务人员

学校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经费

50万元(含)

以下的部分

70%

10%

5%

5%

10%

50万元

以上的部分

60%

10%

10%

10%

10%

其中:

(一)成果完成人成员20人以下(含20人)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20人以上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40%

(二)成果转化人成员10人以下(含10人)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10人以上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40%。若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直接促成,则此部分奖励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三)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学院间接支持管理服务人员指成果所在学院除前两类人员之外,支持促进成果转化的员工。

(四)学校间接支持管理服务人员,是指学校除前三类人员之外,相关管理部门中支持促进成果转化的员工。

(五)学校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经费,用于长期推进全校科技成果商业化运行以及聘用与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长期工作和管理人员所需支出。

上述(一)至(四)类人员所获收益之内部分配方案,由利益相关人依据工作贡献,按既有组织权限或程序自主决定,并将相关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信息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采用自行投资、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的,股权参照表1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所获股权比例可分别由相应个人或团队持有;剩余比例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学校持有,具体转让分配时机由学校决定;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学院间接支持管理服务人员和学校间接支持管理服务人员不参与持股,但可享有股权转让时价的一次性分配收益。

第二十七条  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或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获得的后补助奖励,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或学院负责人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横向合作项目,执行期间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项目合同中未对结余经费有明确约定的,在预算范围内或经项目委托方(合作方)确认同意,结余经费可参照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进行分配,其中个人收益部分全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单位收益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兼职与离岗创业

 

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科研人员(指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院同意,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含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学院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到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到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兼职所得报酬可归个人所有,但需向学校报告兼职所得收入。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学院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在企业所得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参照上述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兼职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视为职务科技成果,需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学校与兼职单位成果所有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五险一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或委托学校代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依法承担创业的全部法律责任,所得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原则上不得中止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确需中止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职务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的,需与学校另行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1期,最多不超过2期。离岗创业人员需在离岗期满1个月内,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选择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办理返岗或辞职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返岗、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终止其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第三方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私自转让。如有侵权,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从事与学校相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分配比例及股权结构各自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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