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理工科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学校科研用房使用效率,加强学校科研用房管理,改革学校现行科研用房无偿分配和使用制度,遵循“统筹优化、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收取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改变原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科研用房的弊端,不断完善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的科研用房使用体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用房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保证本单位科学研究的正常开展所设立的所有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和其他配套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研用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科研用房的调配、使用、监督和收费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后勤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科研用房调配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科研用房面积核准
科研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房使用单位对现有科研用房面积进行核准。
第五条 科研用房补贴标准
学校根据科研用房实际情况,对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用房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如下:同一实验室被多部门批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时按高标准核算,不重复计算;立项建设超过6年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类别 |
补贴面积(㎡) |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1000 |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
600 |
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500 |
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300 |
第六条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
学校对各单位所占用科研用房超过第五条中所规定补贴面积的部分收取资源使用费,收费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校以学院(中心)为基本核算单位按年度结算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每年1月由学校科研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单位本年度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财务处统一收取,从该单位科研管理费账户中直接划拨,不足部分由该单位事业费补足。学校设立专用账户,对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科研用房的建设、维护以及对高效使用科研用房单位的奖励。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研用房资源使用收费实施细则,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面积均按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核定,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面积。
第九条 学校不定期地对科研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将闲置不用的科研用房收回。迁出单位应将房屋钥匙及时交回还房屋管理部门,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