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973计划、863计划、国家

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863计划专项经费、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分别用于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的研究,以及《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学校将专项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技术处负责课题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务处负责课题预算编制、执行、结题等财务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单位自筹经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资金;配合审计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等管理。审计处负责课题预算执行和国有固定资产采购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负责对课题参加单位(973计划、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中所列的课题承担单位和863计划课题任务书中所列的课题协作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参加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与划拨

 

第六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产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973计划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863计划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支撑计划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参加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和参加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七条  间接费用除去绩效支出后的部分为学校和参加单位提取的课题管理费以及课题不可预见支出,其中课题管理费和不可预见支出各占50%。不可预见支出由学校和参加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课题负责人安排使用。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课题预算书,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向参加单位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各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课题负责人提出的分配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参加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参加单位的预算调整,须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973计划课题需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协调人)协助参加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科学技术处,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二)863计划和支撑计划课题需由课题负责人协助参加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告科学技术处,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参加单位须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需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编制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973计划和863计划课题经费年度决算由各参加单位编制,按程序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20日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科技部。支撑计划经费决算报告由各参加单位配合学校财务处编制,按程序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31日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参加单位需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告,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参加单位须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告,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参加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加单位须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完成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的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学校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组织单位的有关要求,组织参加单位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各参加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0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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