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每个等级资助人数占受助总人数的1/3。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人,二等3300元/人,三等2200元/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要求按月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终止发放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一)有《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三)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四)退学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导致不能发放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2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