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版)
2024-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及《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人;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标准为6000/人。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七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学院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于每年10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评审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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