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4-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注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更好地发挥该项补助经费的帮困助学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和《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分学校管理部分和学院管理部分,本办法只针对学校管理部分,学院管理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助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提取。

第四条 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包括:

(一)生活补助:用于帮助日常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返乡补助:用于帮助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三)求职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毕业生;

(四)突发事件补助:用于帮助身患大病、重病、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学生;

(五)绿色通道入学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部分学费或购置学习生活必需品。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生活补助、返乡补助和求职补助资助标准为1000/·次,临时补助和突发事件补助不超过5000/·年,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

2.身患大病、重病或突然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

3.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4.遇到其他突发性问题,确需资助的。


第四章 评选与管理


第七条 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每学年评选两次,每次按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选。

第八条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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