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夯实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阔学术视野,发展自身潜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收取的本科生学费总额中划拨2.25%用于设立标兵奖学金,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章 等级与标准
第四条 标兵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无不合格课程;
(三)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学术奖:在大学期间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在校级及以上学术类竞赛中获奖者;
2.创新奖:在校级及以上创新类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局认定的专利发明者;
3.创业奖:创业一年以上且初具规模,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某领域的优秀代表或在校级及以上创业竞赛中获奖者;
4.文艺奖:在校级及以上文化艺术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5.体育奖:在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6.道德风尚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者;
7.自强自立奖: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强不息,表现突出,受到广大师生好评者;
8.奉献奖:吃苦耐劳、兢兢业业、默默奉献,得到广大师生认可的学生干部;
9.进取奖:秋季学期学分绩点比春季学期学分绩点提高0.5以上者;
10.国防奖:有先进事迹的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入学学生或日常训练成绩突出的国防教育协会骨干成员;
11.综合素质奖:符合以上10项条件中规定的3项以上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选
第七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八条 评选办法
标兵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学生总数的5%以内进行评定,一等、二等标兵奖学金获得者各5名,其余为三等标兵奖学金获奖者。
第九条 校团委、体育学院等有关单位,可根据学生参加全国、全区各类竞赛情况及取得成绩推荐候选人参评标兵奖学金。每年的具体名额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核定。
第十条 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定。
第十一条 标兵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本科生标兵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