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评审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评审办法

 

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是由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筹备委员会在我校设立,旨在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事业。为了做好乌可力奖的评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奖励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和精于学业、勇于创新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设优秀青年教师奖、优秀博士生奖、优秀硕士生奖、优秀本科生奖等4个奖项。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学校设立乌可力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乌可力奖的组织与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获奖师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应不低于少数民族在校师生中所占比例)

    (一)优秀青年教师奖:50000元/人,3名/年;

    (二)优秀博士生奖:30000/人,2名/年;

    (三)优秀硕士生奖:20000/人,3名/年;

    (四)优秀本科生奖:10000/人,6名/年。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青年教师奖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内蒙古大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积极承担教学建设任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推进教育创新,成绩突出;

(三)积极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业绩突出,研究成果得到校内外同行的认可。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研究方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对学科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四)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在本学科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优秀博士生奖、优秀硕士生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二)认真学习,成绩优秀,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无重修;

(三)在评奖年度内,科研创新能力较为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相应成绩;

(四)我校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七条  优秀本科生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二)学业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在创新创业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体育课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标准;

(三)具有强烈的进取心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及团结协作意识,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四)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审程序,采取单位推荐、公众评价、差额评选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申报条件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候选人,没有合适人选可放弃推荐。

(二)认真组织填报《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优秀青年教师奖评审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科研成果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装订材料1册,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内合作办公室复核。

(三)乌可力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学校将经过公示确定获奖教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筹备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优秀博士生奖、优秀硕士生奖、优秀本科生奖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评,推荐初步获奖候选人,候选人须填写《内蒙古大学乌可力奖优秀学生奖评审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内合作办公室复核;

(二)乌可力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学校将经过公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筹备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规定

(一)科研成果认定

1.科研成果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内蒙古大学

2.科研成果级别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负责认定。

(二)学术论文认定

1.科研论文必须是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按在国外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其他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按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

3.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按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以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按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进行认定。

(三)学生在其评奖学年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奖学金。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可力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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