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该补助帮困助学功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提取,由学院(中心,下同)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2000元/人•次,临时性和突发性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

2.身患大病、重病或突然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

3.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4.遇到其他突发性问题,确需资助的。

 

第四章   评选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发放

第七条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学院收回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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