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2〕17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工作的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日常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由学校负责组建。评审推荐组由5—9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专家每年至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调整1/3。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报学历、任职年限、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继续教育、破格申报条件、转系列等要求按照当年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级实验师申报条件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具备承担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开发实验项目和编写实验教学指导手册的能力。

2.能够操作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解决设备开发应用等关键技术问题。

3.在实验室建设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等实验室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

4.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条,其中,第1、2、3条为必备条件:

1.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良好。设计开发实验项目2项以上,编写实验教学指导手册1部以上,效果良好。

2.主持学校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与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相关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校级与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相关的教学质量工程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功能开发或实验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

4.出版实验教学相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6.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单位创收纯收入10万元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前2名)。并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8.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高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并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八条  实验师、助理实验师评审条件在不低于自治区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突出其业绩成果与工作的结合程度及对工作岗位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按照《内蒙古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内大发〔2011〕43号)执行。经学校评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十条  连续两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该申报人须隔次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核定指标,经学校评审委员会通过后,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著作、教材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为准,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研究项目以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任务书、合同书或委托书为准,其他形式成果均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教学业绩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科研及社会服务业绩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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