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编辑出版等教辅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自治区关于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幼教、档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幼教、档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教辅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编辑出版等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日常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编辑出版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由学校负责组建。各评审推荐组由5—9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专家每年至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调整1/3。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报学历、任职年限、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继续教育、破格申报条件、转系列等要求按照当年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幼教、档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在不低于自治区相关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突出其业绩成果与工作的结合程度及对工作岗位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编辑出版等教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按照《内蒙古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内大发〔2011〕43号)执行。经学校评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或上报自治区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参加社会化评审。
第九条 连续两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该申报人须隔次方可申报。
第十条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核定指标,经学校评审委员会通过后,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或上报自治区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参加社会化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著作、教材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为准,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研究项目以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任务书、合同书或委托书为准,其他形式成果均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业绩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科研及社会服务业绩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