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激励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教学科研业绩,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控制与学科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评审与聘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终评审。委员会由17—23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参评人员申报,审核认定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组建本单位评审推荐组,组织评审推荐,报送推荐人员材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组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专家每年至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调整1/3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报学历、任职年限、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继续教育、破格申报条件、转系列等要求按照当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三种类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岗位指长期在我校教学一线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全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体育、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等)及学院学科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指在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承担专业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指在我校科研单位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岗位。教师可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及自身条件选择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一种岗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教授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坚实、广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术创新的能力;

2.具有讲授研究生学位课程、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及基础课程的能力;

3.在科学研究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具有承担国家级或自治区、部委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

4.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5.年龄不满50周岁的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业绩成果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每一类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为主型

1)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全校公共基础课或学院学科专业基础课及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位课年均不少于14学分,其中本科课程年均不少于12学分。课程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作业评判等教学环节完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教学模式改革成效显著,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能力培养成绩明显,形成了自己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好,近三年主讲课程的学生评教结果排名至少两次在本单位前1/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工程”项目,在课程、专业、教学实验室、教材、教学团队、创新实验示范区、本科生科研训练体系等教学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主持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且做出重要贡献;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5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2.教学科研型

1)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8学分,其中本科教学年均不少于6学分。教学环节完整,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效果好,近三年主讲课程的学生评教结果排名至少两次在本单位前1/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且做出重要贡献;

2)主持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且做出重要贡献;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学科及应用基础研究学科发表在SCI源刊论文不少于2篇,工程技术学科发表EI检索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表C级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或发表A级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3.科研为主型

1)每年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少于1门,教学效果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且做出重要贡献;

2)主持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国家及教育部重大、重点科技专项课题或项目且做出重要贡献;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学科及应用基础研究学科发表在SCI源刊论文不少于4篇,工程技术学科发表EI检索收录论文不少于4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表C级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或发表A级以上不少于2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三)代表成果

申报者须提交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成果3项。

第十二条  副教授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1.本学科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与本学科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在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对某一研究方向有专长或独到见解;

2.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讲授本科生主干基础课的能力;

3.具有承担自治区、部委级科研课题的能力;

4.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讲师以来,每一类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为主型

1)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全校公共基础课或学院学科专业基础课及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位课年均不少于12学分,其中本科课程年均不少于10学分。课程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作业评判等教学环节完整,积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教学模式改革,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能力培养,教学效果好,近三年主讲课程的学生评教结果排名至少两次在本单位前1/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工程”项目,在课程、专业、教学实验室、教材、教学团队、创新实验示范区、本科生科研训练体系等教学建设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3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2.教学科研型

1)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8学分。教学环节完整,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效果好,近三年主讲课程的学生评教结果排名至少两次在本单位前1/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且做出一定贡献;

2)主持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4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3.科研为主型

1)每年主讲列入本科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少于1门,教学效果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且做出一定贡献;

2)主持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3)发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学科及应用基础研究学科发表在SCI源刊论文不少于1篇,工程技术学科发表在EI检索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表C级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4)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十一)款所列成果不少于1项。

(三)代表成果

申报者须提交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成果2项。

第十三条  讲师申报条件

(一)任助教以来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合格;

2.参与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

3.发表的教研或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

(二)代表成果

申报者须提交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成果1项。

第十四条  助教申报条件

符合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在教学、科研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如在ScienceNature及以第一完成人在本学科顶尖国际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术界产生重大学术影响,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在社会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效益等,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由单位推荐、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突破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业绩条件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一)核定指标。在对各单位符合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人员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学科发展需要测算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确定各单位本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指标,下达各单位本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上报名额。

(二)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向本单位提出参评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

(三)公开答辩。各单位组织公开答辩,答辩内容包括申报人本科教学水平自我评价、学术研究方向、学术研究成果对本领域的学术贡献、代表成果的学术水平。

(四)单位推荐。各单位在学校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内开展评审推荐工作。单位评审推荐组在审核申报人员教学科研成果等材料并听取答辩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7天无异议后,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复审者进入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环节。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3项代表成果(隐去作者姓名及所有个人相关信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2项代表成果(隐去作者姓名及所有个人相关信息),送3名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有2名同行专家同意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送审和回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由本单位组织送审和回收。

(六)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通过者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之间指标不能打通使用”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名额不得超过学校确定分配给单位的评聘指标。参评者须获2/3以上评委会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七)公示和申诉。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统一公示。在公示期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诉。

(八)核准备案。学校评审通过人员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连续两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该申报人须隔次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不核定指标,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评审,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辅系列分别成立相应的评审推荐组,在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内评审。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参加社会化评审。

 

第五章   教研、科研项目及成果业绩的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主持参与的教研、科研项目认定范围

(一)一类项目

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其他同级项目。

(二)二类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除教育部外其他中央部委立项的重点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单项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单项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其他同级项目。

(三)三类项目

除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所列以外中央部委立项的其他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学科单项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单项研究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其他同级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取得的各类形式成果认定标准

(一)论文。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国际学术会议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发表论文的期刊自然科学学科为CSCD源刊(不包括扩展版)、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为CSSCI源刊(不包括扩展版)。人文社会科学学科A级、C级论文以学校当年认定的级别为准,蒙古学学部所属单位以蒙古文发表的论文,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级别为准。

(二)专著。要求公开出版的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个人学术专著(包括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内容应是申报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是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人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且完成该著作三分之一以上内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本人独立完成一章以上且字数不少于3万字。

(三)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主要指发表在具有较高影响因子的学术期刊,或具有较高他引次数(本校教师和研究生引用除外),或得到学术界知名学者较高学术评价的学术论文。论文学术影响力由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专家认定。

(四)教材。公开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及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材。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本人独立完成一章以上且编写字数不少于6万字;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本人独立完成一章以上且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五)教学科研成果奖。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级奖励为各等次额定人员,教育部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自治区级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所获奖项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各等次额定人员。

(六)经授权的与申报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取得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前3名完成人。

(七)与申报人学科方向一致的被采纳的国际或国内行业标准。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前3名完成人。

(八)科研成果转化。要求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成果使用单位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的转化证明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第一完成人且技术收益上缴可由学校支配的资金15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前3名完成人且技术收益上缴可由学校支配的资金10万元以上。

(九)研究咨询报告。要求在被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认定的科研项目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被盟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并产生重要影响、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咨询报告,以研究咨询报告、盟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证明、影响证明及采纳部门省部级分管领导批示为准。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为前3名完成人。

(十)艺术类申报人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专业出版社公开出版,或在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艺术创作类作品。

(十一)体育类、艺术类申报人或申报人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教练)指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家级专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展览、公演(展演)和比赛获奖或取得名次。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自治区级比赛获得奖次为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的奖项)以上或名次为前3名。

第二十二条  著作、教材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为准,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教学科研项目以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任务书、合同书或委托书为准,其他形式成果均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申报业绩条件中的教学业绩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认定,科研及社会服务业绩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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