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学辅助人员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教学辅助人员结构,提高教学辅助人员素质,稳定教学辅助人员队伍,建立一支素质好、水平高、能力强、专兼职相结合的,能够满足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学辅助人员队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为做好教学辅助人员聘用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聘用原则
聘用坚持合理定编、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为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坚持规范有序、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各学科提出需求计划,阐述增加人员的理由:包括所需专业、学术背景、学历要求、申请数额等,报学校人事处。
第五条 人事处依照各学科专业教学辅助人员定编设岗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年度增加人员数额,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各学科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数额,按照人事部门公开招聘程序进行招聘。人事处是学校教学辅助人员招聘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招聘的全过程。
第七条 人事处汇总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第三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八条 从2009年开始,学校公开招聘的教学辅助人员全部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实行人事代理、合同聘用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执行学校制定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享受同类在岗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十条 聘期内允许聘用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每次签订聘用合同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者,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重新聘用。
第十二条 对聘用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业务能力和技能完全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学校将其中的部分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列为正式事业编制的教学辅助人员,从正式聘用之日起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工龄从首次非事业编制聘期起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按照人事代理政策,所有聘用人员档案移交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统一文本签订,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