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大发〔2011〕26号
内蒙古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简效能。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效率。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实行合同管理。
三、岗位设置类别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聘用时,全校各单位岗位数量按各单位现有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6%左右,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5%左右;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7%左右;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左右,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表1)。
表1:管理岗位等级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办事员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设岗和聘用;五级至十级职员由学校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1.教师岗位指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表2)
表2: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与等级
层级 |
正 高 |
副 高 |
中 级 |
初 级 |
等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四 级 |
五 级 |
六 级 |
七 级 |
八 级 |
九 级 |
十 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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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为5:4:1。其中,正高级岗位与副高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正高级岗位比例由学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确定;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控制在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控制在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由国家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专设的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聘用工作。聘用的人员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对于拟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可占用二级岗位的岗位数,暂时聘用到三级岗位,待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出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三)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表3)。
表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通工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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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
(四)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领导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工作组、管理岗位评审工作组和工勤技能岗位评审工作组,分别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其他单位由党政领导、职工代表等5—7人组成。
(四)学校成立专家组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推荐及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专家组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推荐、各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的评审工作。
(五)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监督组,负责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岗位设置要求与聘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要求
1.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2.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只设置总量,不分等级。正高级各等级岗位的确定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按程序遴选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同层级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首次聘用时,各单位专业技术各层级现有人数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可按现状设置岗位,但专业技术岗位同一层级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今后通过动态管理逐步使岗位总量和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符合上级规定。
(二)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各单位在适当地点公布经学校批准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明确应聘岗位及等级等相关信息。
3.资格审查与确定拟聘用人选。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岗位应聘者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在依据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的基础上,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按规定的结构比例上报学校。其中,专业技术同一层级不同等级岗位拟聘人选须按照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上报。同层级内按规定比例设置的高等级岗位数额应从严控制,不得突破。同层级内高等级岗位聘用不满的,其空额数可用于低等级岗位聘用。
4.学校评审及审定。学校专家组评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应岗位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选经学校审定后,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由学校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他岗位拟聘人选由各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选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组提出投诉或申诉。
6.审核备案。拟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7.签约聘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聘期管理
(一)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首次聘用合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在岗实际年限聘用。
(二)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艺术学院、交通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报学校审批,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应岗位等级的聘用条件,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向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相应岗位等级。经学校批准后,按新的岗位等级确定国家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所涉及的科研项目、论文、专著、教材、专利、奖励等业绩的认定时间为:本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业绩认定时间为退休前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至2010年12月31日。业绩署名单位的认定:在内蒙古大学工作期间的,以内蒙古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起算时间为本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2008年学校实施评聘分开制度以来已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次岗位聘用直接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六)本次岗位聘用的岗位数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高级职务岗位聘用不足的,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前提下,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级职务岗位的聘用。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任更高等级岗位。
(七)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工作量饱满,无重大责任事故者方可参加本次岗位聘用。对考核不合格、擅自脱岗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出国未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重新聘用;对离岗退养人员、待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九)关于双肩挑人员的岗位聘用。“双肩挑”人员指在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及学校改革发展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可按其任职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由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聘用,“双肩挑”人员需进行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边考核。
九、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总体精神,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任何投诉或申诉须签署真实姓名,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岗位聘用工作监督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三)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亲属时,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回避。
十、其他
(一)各类各级人员的聘用按本办法所附四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内蒙古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内蒙古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内蒙古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内蒙古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按需设岗,突出重点。在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内,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结合文、理、工等不同学科领域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以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突出学科建设需要,合理设置教师岗位。
2.宏观调控,分级管理。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控制,正高级岗位以学校管理为主,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以学院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学院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中的作用。
(二)设置范围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名称及等级
1.教师岗位等级设12级,包括教师高级岗位、教师中级岗位和教师初级岗位。
2.教师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分4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副高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五至七级。
3.教师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八至十级。
4.教师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
5.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
(1)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四)设置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1.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教师岗位原则上控制在全校岗位总量的60%左右。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方案执行。
2.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各等级岗位数核定办法规定的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中,正高级岗位只设置总量,不分等级,各等级岗位的确定分别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各等级岗位在2:4:4 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各等级岗位在3:4:3 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各等级岗位在5:5 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
3.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各单位推荐的教师岗位各等级拟聘用上岗人员数量必须符合上述结构比例要求,空余岗位在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逐步补充到位。
二、岗位聘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师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任职资格和身体条件。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教授一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教授三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主讲本科生必修课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任教授职务满7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任教授职务满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任教授职务不满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均可以参加教授三级岗位竞聘。
(1-A1)国家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等)负责人,或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项目负责人;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基地(中心)负责人;
(2-A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B1)主持完成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项;或理工科主持完成的横向项目到校科研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文科主持完成的横向项目到校科研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者;或主持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
(4-B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7篇;或在CSSCI源刊上发表,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7篇(包括被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认定以蒙文发表的B、C类论文,下同);或以上论文中,单篇他引次数达到20次以上者(本校教师和研究生引用除外,下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他引次数达到20次以上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产生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专著2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4项,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
(5-B3)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
(6-B4)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7-B5)作为第一主持人的科研成果转化2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以成果使用单位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的转化证明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为准);或作为第一主持人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4项,被盟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咨询报告、盟市级政府部门采纳证明及影响证明为准);
(8-C1)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或自治区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9-C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学会、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自治区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
(10-C3)博士研究生导师,完整培养一届毕业生,且培养水平较高。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不受教授职务任职年限限制,可以参加教授三级岗位竞聘。
(四)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较好的学术成果,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符合教授的任职资格,由我校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五)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副教授各等级岗位由学校制定指导性条件。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在学校制定的指导性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主讲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任副教授职务满7年,教学业绩突出,承担本科教学年均16学分,积极参与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前5名者,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任副教授职务满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任副教授职务不满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均可以参加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
(1)主持完成省级项目1项;或理工科主持完成的横向项目到校科研经费累计50万元以上者、文科主持完成的横向项目到校科研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收录3篇;或在CSSCI源刊上发表,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3篇;或以上论文中,单篇他引次数达到10次以上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产生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专著1部;
(3)自治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
(4)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中,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
2.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副教授职务满4年,主讲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科研业绩比较突出。
3.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由我校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六)讲师岗位、助教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三、聘用管理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影响和资历,经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校长提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评议认定,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二)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先聘用到晋升职务所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即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三)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暂不参加教师岗位竞聘上岗。
(四)教师岗位的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合同签订、聘用考核等事宜,均按《内蒙古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2
内蒙古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根据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设置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设置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1.岗位总数控制在全校岗位总量的15%左右。学校根据各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各等级岗位数核定办法规定的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中,正高级岗位只设置总量,不分等级,各等级岗位的确定分别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各等级岗位在2:4:4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各等级岗位在3:4:3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各等级岗位在5:5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
二、岗位聘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任职资格和身体条件。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条件。
(二)正高级岗位
1.正高级三级岗位:按照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2.正高级四级岗位: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三)副高级岗位
1.副高级一级岗位: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或承担重要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取得突出的业绩。
2.副高级二级岗位: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承担较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3.副高级三级岗位: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四)中级岗位
1.中级一级岗位: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业绩突出。
2.中级二级岗位: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能较好地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3.中级三级岗位: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五)初级岗位
1.初级一级岗位: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初级二级岗位: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三、聘用管理
(一)新招聘毕业生的聘用
1.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职责的,在有空岗的情况下可聘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二级岗位。
2.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初级(助理级)岗位职责的,聘用到其他专业技术初级二级岗位。
(二)新调入人员的聘用
新调入人员原则上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即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三)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先聘用到晋升职务所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即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附件3
内蒙古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一)设置原则
1.按需设岗,合理设置。从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科学设置。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对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建设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设置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1.依据自治区的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岗位总量。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
3.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设置,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设置。
二、岗位聘用
(一)基本条件
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八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具体条件
1.三级、四级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聘用。
2.已由学校聘任处级正职、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可分别聘用到五级、六级岗位。经学校批准享受处级待遇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职务等级对应的岗位。
3.已由学校聘任科级正职、科级副职职务及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可分别聘用到七级、八级岗位。
4.九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管理干部。
三、聘用管理
(一)学校与管理岗位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管理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三)根据2010—2013年党政管理岗位聘用结果,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直接纳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附件4
内蒙古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现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与之对应。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学校根据目前实际工勤人数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一级、二级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二、聘用条件
(一)技术工一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技术证书。
(二)技术工二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技师技术证书。
(三)技术工三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证书。
(四)技术工四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证书。
(五)技术工五级岗位:学徒熟练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普通工岗位:未取得技术等级或学校新录用的工勤人员。
一、二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三级及以下岗位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凡国家对工勤技能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应聘相应岗位。
三、其他
(一)首次聘用时,由于学校现有技术工三级以上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将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以上岗位新聘用人员的数量。四级、五级岗位人员凡符合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均可聘用到相应岗位工作。
(二)按照自治区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岗位总量今后逐年缩减。
(三)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的,学校不认可其取得的相应资格。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