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项目助理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助理聘用用人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教辅及管理单位的项目助理岗位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聘用的项目助理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聘用双方采用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助理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具体项目或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助理岗位自然取消。项目助理岗位分为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助理岗位、教辅助理岗位。
科研助理岗位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理,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等。
管理助理岗位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数内由单位负责人聘用的专职管理助理,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教辅助理岗位指根据教辅单位工作需要,由教辅单位聘用的教辅工作助理,专门完成聘用单位指定的单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设置项目助理岗位由用人单位在岗位职数范围内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单位研究并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六条 聘用对象
我校当年或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在校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
第七条 聘用条件
聘用项目助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具有承担项目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具体聘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得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聘用到本单位设置的项目助理岗位。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招聘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项目助理聘用审批表》;
(二)经人事处批准后,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
(三)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报人事处审核;
(五)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项目助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项目助理的选聘、使用、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学校及用人单位与项目助理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包括试用期)。
第十条 项目助理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及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与项目助理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应聘过程中提供不实证明和虚假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行为准则、其他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或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擅自利用属于用人单位非公开的资料,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
(六)拒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或安排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
(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八)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九)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助理的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确定项目助理的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聘用的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部门聘用的人员工资由学校按一定比例补贴,项目助理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聘用及解聘人员名单,人事处应在发放当月工资前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名单。
第十四条 项目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和项目助理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结清各种经济关系。
第十五条 项目助理受聘期间不参加学校的岗位聘任及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担任项目助理的,与被聘学生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工资标准低于全职聘用的项目助理,不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费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