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校长办公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据法律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的办公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如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与会人员应该按时参加会议,如果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经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行政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检查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讨论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以下事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1.涉及办学思想、办学方针、发展目标的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重大工作举措;
2.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
3.校内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4.财务预决算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1.学校行政方面管理规章制度;
2.人员编制方案、年度进人计划,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以及奖惩;
3.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校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预算外的单件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不动产购置;
7.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要从学校准备金中支出,单项在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
8.监察、审计、档案、统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学校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署的重要学术交流、科技合作、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协议、合同。
(五)决定学校其他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重要事项须向校长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可以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经党政办公室汇总后交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条 凡申报的议题必须在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和协调,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校长办公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如有重大原则分歧,应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决定,由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分头抓落实。进展情况应该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议题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在讨论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参会人员不得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事项。对已经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下达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归档的会议记录,除会议主持人之外,其他人员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