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专题会议规则
2017-04-25

内蒙古大学专题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召开专题会议,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是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执行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的会议。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会议主持人、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第四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按照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针对分管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在分管职权范围内,根据书记、校长要求组织进行专题调研,为主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协助书记、校长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认真完成书记、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分管部门、单位的人员配置等重大事项,指导下属开展工作。

(七)参与做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干部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研究分管部门、单位(联系学院)的财务预算、决算。

第六条  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直接确定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专题会议在研究决定事项时如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和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可以沟通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应该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议题涉及部门负责。根据情况,可以由党政办公室协助。

第九条  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等会议文件时,由会务工作部门起草送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会议材料和文件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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