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议事制度,推进领导决策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定召开时间。
第五条 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以及教育部的重要指示,通报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三)在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对学校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干部任免等进行初步交换意见、协调磋商、统一认识,为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作准备。
(四)研究贯彻党委会议决定的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就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党政办公室汇总,报经党委书记、校长商定。
第八条 对提交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该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该将汇报材料和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整理,内容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在开会前一天交由党政办公室分送有关领导。
第九条 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讨论议题时,应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者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归纳小结。
第十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根据需要编发备忘录。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对会议过程和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内容,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 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协助。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与此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