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会议规则
2017-04-25

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校党委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研究、讨论涉及学校全局重大事项和党委日常重要工作而定期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委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五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加强决策的合理化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推进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规定议事决策,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八条  出席党委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确定。

第九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如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党委会议成员如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联系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和党的建设做出决策部署。

(三)定期分析学校党员队伍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方法和措施,部署全校性的政治理论以及形势政策的学习教育任务。

(四)研究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向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学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校党委发表的重要报告、讲话、文章。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研究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研究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预算外的单件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不动产购置,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要从学校准备金中支出,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使用方案以及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等。

(七)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干部制度改革,审定干部职数及考核聘任、管理办法,研究决定处级干部的任免、推荐、提名、奖励和违纪问题的处理;推荐校级领导干部;确定校级和处级后备干部,讨论后备干部培养、教育计划。

(九)研究推荐全国、省市、区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推荐人选。

(十)研究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一)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凡在校党委成员各自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议题。

 

第五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可提出议题。党委各职能部门及校工会、校团委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并签署上会意见。凡需党委会议讨论的行政工作议题,须经分管副校长报请校长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协调沟通,重大议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

第十五条  凡是列入党委会议的议题,在会前应该形成若干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以便优选。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应按既定的议题审议。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要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碰头会进行酝酿,副书记和党委主要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党委书记也可委托副书记、有关委员研究酝酿。会前酝酿不能代替党委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民主推荐、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讨论,各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在广泛听取委员发言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进行会议表决。会议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严格执行干部任用事项票决制。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委委员要带头执行,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抓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事项时,各位委员要自觉站在学校大局的高度思考和研究问题,对不分管工作也要关心重视,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要切实转变会风,各位委员讨论问题要讲真话、讲实话,力戒讲套话、讲空话。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三条  除党委委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相关议题议决,即自动离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各位委员必须贯彻执行。个人对党委会议集体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已经形成的党委会议决议、决定,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必须提交党委会议复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时,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时,必须坚持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未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议记录,涉密的党委会议记录一律不得调阅或复印。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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