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章程
序 言
内蒙古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创建于1957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2004年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计划”入选高校。
学校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首任校长乌兰夫同志提出的“内蒙古大学今后担负着两项任务,一方面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培养我们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所需要的人才,尤其是我们党急需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另一方面要担负起繁荣和发展内蒙古民族文化,进行多学科高技术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双重任务”办学指导思想,逐步形成了“立足边疆、面向全国、育人为本、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凝练出“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秉承“求真务实”的校训,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奋进”的校风,赢得了良好的办学声誉。面向未来,学校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办学规律,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致力于建设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大学,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以及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立足校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各项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办学关系,特别是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学术事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努力构建权责分明、配置合理、运行顺畅、相互制约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大学,简称:内大;蒙古文为
;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缩写为IMU;网址为:http://www.i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学校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创新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坚持“双重任务”办学指导思想,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合理发展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立足国家、地方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统筹规划学科布局,重视基础学科,加快发展应用学科和高新技术学科,巩固优势特色学科,强化重点学科群建设,培育新兴交叉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合理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学术前沿领域和国家、地方的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建设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十六条 学校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联合培养高端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经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可不定期召开校长专题会,研究和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过程,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高效有力的内部监督体系,保障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监察、审计办法,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民主。学术委员会依照《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学、科学技术、师资队伍、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按照学科性质设立若干学部委员会,履行学术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实施学术分类管理,促进学科交叉和资源共享;在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内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位评定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其章程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基层党支部。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保障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校区,由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派出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组织机构和各种非常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拓宽民主渠道。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学院下设的系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活动。
学校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校核准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拟订教学(含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五)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教职工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维护资产安全。
(七)实行院务公开,依法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八)根据学校核准的学院经费预算及本单位办学资源,确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教职工考核分配方案。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四)负责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尊重和维护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配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其中,涉及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按规定交由本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其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独立建制或学校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研究中心(院、所)、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低于50人)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院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合理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进修、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和参加教职工团体与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二级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惩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激发教职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并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进行适度调整。
学校通过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的提高和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岗位、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其他未取得学校学籍的在校学习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请假、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法依规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十一)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信友善,增强体质,锤炼品格,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社会责任感。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培养、奖惩、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开源节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费使用、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对所拥有的或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学校资产经营性组织依法统一经营和管理,其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资产经营性组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行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股东权利,是资产经营性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改革,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立足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实质性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专家学者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联系海内外各界力量,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监督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助,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2.4米,宽1.6米,旗帜左上角印白色校徽,该校徽的直径为0.8米,其左侧距旗左边0.25米,其上侧距旗上边0.125米。印刷物或雕刻物上使用校旗缩影图时须按比例缩小。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是由三个不同直径的同心圆组成的圆形徽标,外圆半径是内圆半径的2倍,中圆到内圆距离是中圆到外圆距离的1/3,外圆边线最粗,中圆边线最细;内圆核心为蒙古文美术体竖排校名,中圆到外圆之间上为汉文毛泽东手写体校名,下为英文印刷体大写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内大——文明的摇篮》,印冼尘作词,阿拉腾奥勒作曲。
第八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4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
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聘任。
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章程修订采取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