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解决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学生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每个等级资助人数占受助总人数的1/3。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要求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终止发放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一)有《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退学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导致不能发放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07〕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