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发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早日成才,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乌兰夫基金会章程》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年评选50人,奖励标准为10000/人。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三、四年级本科生,且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第五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三)评奖年度内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励学奖学金、宝钢奖学金、乌可力奖学金等大额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按照分配名额评选。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候选人,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校将经过公示的最终获奖名单及有关材料于每年9—10月提交乌兰夫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时,及时将奖学金使用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该项奖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0811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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