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二、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专科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建档人员前3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学院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07〕8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