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
2017-05-23

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关于

加强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职能,有效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监督不深入、监督范围狭窄的问题,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监督全覆盖,为提高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水平提供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的原则。通过强化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和加强纪律检查队伍力量,将纪律检查工作延伸到基层党支部,实现纪律检查工作体系全覆盖。

(二)坚持挺纪在前的原则。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正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三)坚持强化党内监督的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改进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章党规等情况、党内政治生活以及日常行为的监督,督促党员、党员干部强化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坚决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重大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全面落实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任务,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

3.切实做好本单位党员、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加强对党员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违纪党员、干部改正错误情况,做好对违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工作。

4.认真落实与学校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按照年度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并对落实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5.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配合学校纪委做好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有关工作。

6.完成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安排部署,经常对党员开展党章党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2.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工作,对所在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日常贯彻执行党章党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党员违纪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

3.协助党总支书记将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

4.经常深入师生中了解本单位党员、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

5.对群众反映或发现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有违反纪律的情况或存在的不正之风,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或学校纪委报告。

6.完成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按照党支部的安排部署,经常向党员开展党章党规教育,提高党员模范遵守党章党规的自觉性。

2.经常与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沟通交流,掌握本单位党员、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日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

3.监督所在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对党员日常贯彻执行党章党规情况进行监督。

4.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纪律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纪检委员;要安排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党员担任纪检委员,注重发挥各级纪检委员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二)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各级纪检委员的作用,支持纪检委员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教育、监督等工作创造条件。坚持每年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注重引导,讲求效果,提高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纪委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总支纪检委员的指导下,开展本支部的纪检工作。各级纪检委员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学习,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成立创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可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并安排专职纪检工作人员。

(五)艺术学院、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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