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以内蒙古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或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结题,是指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下同)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对结题报告等有关总结材料的审核、验收或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其直接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账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对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第五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遵循约定、分类管理、学校统筹、个人使用”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
2.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以及结余经费的清理结转;
3.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依托教学科研机构对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承担组织、审核与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按要求及时结题、结账,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照任务书(含合同书、协议书,下同)约定,如实编报结题报告、经费决算表等验收资料,按时完成结题;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要在约定项目截止时间3个月前向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结题之后3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下达单位出具的准予结题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待结题项目的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或横向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需按原渠道退回的结余经费,或因项目终止、未通过验收等原因需按原渠道返回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足额办理结余经费退回手续。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或横向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留在学校继续用于科学研究的结余经费,或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来源对结余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2016年1月1日前结题的科研项目(不含“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清理合并为一个科研账户,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创新团队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结题的科研项目(含所有“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来源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至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统筹账户,用于支持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创新团队设立自主科研项目,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经所在教学科研机构批准可向学校申请设立自主科研项目或增加所在创新团队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但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结余经费数额,经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项目执行期一般最长为2年,立项前和结题时需分别填报《内蒙古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申请书》和《内蒙古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其主持的科研发展基金和自主科研项目将被终止,剩余经费退回学校。
第十六条 面向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横向课题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选择按照本办法或《内蒙古大学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