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校内各方参与科研的主动性、能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或任务合同书中明确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下同)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无特殊要求的一般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核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
第四条 由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和合作单位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部门按任务下达单位批准的预算提取间接费用。
第六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体系,由学校根据项目进展和验收情况予以核算和奖励。
第八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停发绩效支出。
(一)未能按期结题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九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项目负责人拒不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术不端等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