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2021-04-1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 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等精神,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潜心研究生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方式,坚持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章 立德树人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三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三)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

    (三)不准在研究生招生、评奖、推优等工作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不准拖延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 周);

    (五)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的活动;

    (六)不得违反考试(评卷)管理制度和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

    (七)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以研究生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以语言和行动讽刺、侮辱、歧视学生;

(九)不得为研究生升学、就业、评奖、出国等开具虚假证明;

(十)不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侵占研究生科研成果或者为未对科研成果做出实际贡献的研究生“挂名”;

(十一)不得侵占、克扣研究生奖助学金;

(十二)不得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家庭的私人事务,不得为私利安排研究生到企业(公司)提供技术、劳务服务;

(十三)不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四)不得有其他违反师德师风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导师立德树人工作;学院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导师在年终述职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禁止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学院认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导师被认定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禁止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八条 建立立德树人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强化示范引领,广泛宣传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立德树人年度考核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培养质量优异、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在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并在招生指标分配中适当倾斜。

第九条 学校开展导师教书育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把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核心评价内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典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各二级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领导责任。本单位一旦发现导师严重失德失范问题,需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并做出说明,按照学校要求尽快做好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对研究生导师严重违反立德树人职责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进“三全育人”,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 建立导师队伍建设的保障体系,为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校院两级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不断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坚持选聘标准,强化岗位意识;尊重和保障导师的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七章 附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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