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以及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和校内学术报告;
(三)对外开展的合作研究;
(四)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师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组织单位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资金,筹措到的学术交流资金由组织单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提前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并在校内张贴海报,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及时通过校内外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宣传部上报,及时予以引导或制止。
第七条 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需事先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议经费能够得到落实;
(二)我校在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
(三)会议组织健全,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
(四)我校教师须提交会议交流论文,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五)国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出席,国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九条 主办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内蒙古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校内申报审批手续为: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分别报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关于教育教学体制改革的学术会议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学术会议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组织单位每年年初可向学校规划部门提交学术会议资助申请,用于补助确需经费支持的、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实际需求紧密结合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开支范围一般为:特邀专家学者差旅费,会议室租赁费,材料印刷制作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会议租车费(不含燃料费)等。
第三章 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报告。主办单位需认真审查报告人身份及报告内容,向报告人明确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高层次人才学术报告制度,教授、副教授和博士一般每三年至少在校内举办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申报审批手续为:主办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分别报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关于教育教学体制改革的学术报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型学术报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学生及学生团体组织的学术报告由学校团委审批,在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学术报告期间,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如报告人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主办单位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中止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的可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举办前需在学校新闻网发布公告,公布报告人、报告内容、举办时间和地点等。报告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新闻稿报校党委宣传部在新闻网进行宣传报道。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作报道。
第四章 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外出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访问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作为合作研究工作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制定和落实邀请校外学者计划,提出相关工作任务、目标与待遇。合作研究学者根据学校有关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对外开展合作研究的我校科研人员,可从学术交流经费中列支交通费和住宿费,并可从合作单位领取科研补助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内大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