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修订版)
2024-0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利用国家及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完成组织、管理、监督、认定工作。

(一)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1人进入。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从未申请建档、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及其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实际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实际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学校本专科生建档比例掌握在35%左右;研究生建档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自定。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认真做好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待入学后进行复核。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并负责收集“申请表”,查阅学生档案,根据学生申请建档情况,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审核。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备案。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档案调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每年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

(二)每年春季学期档案调整时,一年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他年级(班级)新建档比例不得高于年级(班级)可建档人数的10%

(三)档案调整程序与建档程序一致。

第十二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档案调整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组织学生当众介绍家庭经济情况;

(二)班委会代替认定评议小组行使评议职能;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直接指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资助并将学生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数据库:

(一)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学院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因相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要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工作纪实,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视频、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资料核查、座谈访谈以及实地家访等。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内大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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