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在我校设立“火箭军助学金”。为做好火箭军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火箭军政治工作部有关要求及《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内大发〔2022〕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箭军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贫困、成绩优异、品德优良、全面发展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火箭军助学金每年评选60人,每人每年奖励资助3000元,连续资助至本科毕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在评选年度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三)无不合格课程。
接受奖励资助的学生,一旦有不合格课程,学校将终止资助,空出名额由学校重新评选。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评选程序
火箭军助学金采取差额评选办法。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评,确定初步获奖候选人,候选人须填写《内蒙古大学火箭军助学金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差额评选,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将经过公示确定最终获助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评选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协商制定。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助学金的评选审批工作,及时将助学金使用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政治工作部。该项助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助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火箭军助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