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一)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金
(二)光华奖学金
(三)丸山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一)“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二)“光华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三)“丸山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中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相应成绩。
第六条 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金奖励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获奖者可以申请参加该奖学金的后续交流合作项目。
光华奖学金、丸山奖学金奖励各学科研究生。
第七条 每个评选年度,符合条件者只能申请第二条中的一项。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审批表”,提交本人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初评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光华奖学金获奖者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应高于在校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内大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