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研〔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内蒙古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2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8000元/人·年。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将个人档案及工资关系介绍信转到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并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递交“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为符合条件者办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手续,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2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800元/人•月,按月(每年2月、8月不发放)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从次月开始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有固定工资收入的;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
(三)档案转出的;
(四)退学的。
第十条 因第九条导致不能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14〕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