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2015—2018年聘期处级干部聘任方案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选拔任用党政干部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围绕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完善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规范选拔、培养、考察、聘任程序,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证。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动议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行聘任制的实际,提出启动管理岗位处级干部聘任工作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干部聘任工作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党委反复酝酿,形成2015—2018年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处级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二)机构调整
按照精简、高效、优化、实用的原则,在自治区核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结合我校聘用制的基本做法和实施情况,对职能相近、业务相通的部分机构进行适当整合,同时,根据相关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增设相应的机构。
(三)公布岗位
本着科学、规范、合理、效能的原则,在自治区下达的我校处级岗位核定数内,合理配置干部职数并予以公布。本次用于聘任的岗位有四类:一是现有空缺需补员岗位;二是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2007年底前聘任现岗)满两届的岗位;三是新设岗位;四是干部变动后产生的空缺岗位。
(四)组织竞聘
本次干部聘任,采用报名竞聘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竞聘。申请人员填写《内蒙古大学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登记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统一竞聘。竞聘环节不设笔试,采用按单位、分步骤、听取陈述、民主评议的办法进行。
(五)推荐考察
学校党委根据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参考对竞聘人员的评议结果,综合考虑班子结构等因素,并结合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组织考察考评组进行考察;考察采用实地了解、个别谈话、核查个人档案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形成书面材料。
(六)讨论决定
初步人选及考察意见,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提交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应到会委员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四、原则条件及做法
(一)聘任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 民主集中制原则;
7. 依法办事原则;
8. 结构优化、配置合理原则。
(二)聘任条件
1. 基本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成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奉献精神。
(5)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8)近两年考核在合格以上。
(9)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2. 任职条件
(1)提任处级职务的人员,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优先。
(2)担任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正职,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研究中心)院长(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研究中心)副院长(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现班子成员。
(3)专职党政管理岗位副处级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提任处级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受科级任职经历的限制。
(5)不具有处级副职经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竞聘学院院长岗位。聘任后,以副处级主持工作。
(6)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注重选拔长期在党政管理岗位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注重选用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三)具体做法
根据高校干部聘任的特殊要求与一贯做法,我校将继续实行干部聘任制。考虑到学校管理与教学科研岗位不同的特点,分类操作、分步实施。
1. 聘任期限。本轮聘任从2015年到2018年。结合我校多年实行干部聘任制的实际,对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现任处级干部(2017年12月底前退休人员),不再聘任领导职务,转做其他党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再聘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承担适当工作,履行考核程序,享受相应津贴待遇。
2.聘任方式
对空缺岗位、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2007年底前聘任现岗)满两届的岗位和新设岗位,均采取个人参与竞聘、组织集中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的方式聘任。
个人参与竞聘、组织集中考察、党委研究决定是一个有机整体。竞聘环节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考察主要是了解掌握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党委在注重民意和考察结果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班子的结构是否合理、人岗是否相宜等情况,通盘考虑做出决定。
3. 实施步骤
(1)全校正处级岗位的干部聘任和学院(教学部)副处级干部的聘任。
(2)正处级平调任职、党政管理及教学辅助等单位的副处级干部聘任。
4. 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对党委确定的拟任人选,校纪委在其廉政、信访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依据。
五、纪律要求
(一)新一轮聘任过程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采取手机短信、请客吃饭和托人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准在民主推荐、测评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3.被考察人在接受考察时要如实、客观、准确地向组织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4.被考察人要认真填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因主观原因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取消考察与任用资格。
5. 被考察人的干部档案如有人为涂改,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察与任用资格。
6.考察组和干部管理部门要严明纪律,秉公办事,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组织原则而擅自做主或跑风漏气,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7.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在学校新一轮聘任工作进行期间,工作不放松不停顿,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所有干部要自觉服从聘任决定,讲政治,顾大局,积极到岗履行职责。
(三)离任时,按学校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四)加强对聘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待聘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等事宜。
联系电话:4992204;监督举报电话:4994151,4994314。
本方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