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包括报销票据管理、借款及经费外拨管理、经费报销管理和科研经费审批。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下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是规范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报销票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其中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内蒙古大学”,填制日期应与项目研究期限一致。填制日期与项目研究期限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应当完整、清晰显示:
(一)报销票据
报销票据应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不得变更商品服务名称和
金额。报销票据未列购物(或服务)明细的,需附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二)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应当另附银行卡消费凭证。其中,实体店消费附POS机小票复印件;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信用卡对账单明细等)。
(三)从境外取得报销票据,须附汇率折算凭证。其中,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际差旅费报销提供银行汇率结算水单或离开国境当天的外汇汇率中间价;其他业务报销提供银行换汇水单,不能提供水单的提供开票日的外汇汇率中间价。从境外取得的报销票据,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外币金额和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本人签字。
第五条 报销票据来源真实、合法
(一)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二)经办人应通过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区号+12366)或学校财务处网页链接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验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于开展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同时需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者按有手印的凭证、身份证明、电话号码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章 借款及经费外拨管理
第六条 预付款(借款)管理。科研经费借款原则上按照《内
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现金借款范围及管理按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且为学校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二)借款经办人必须是与学校存在工资关系的教工、借款人指定的在读研究生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三)借款手续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四)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业务预付款(借款)的,需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五)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预付款(借款)业务的,出国人员应当提供出国(境)审批手续等材料,来华工作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协议等材料。
(六)差旅费业务原则上不予借款,差旅费通过公务卡支付,出差归来后直接进行公务卡报账结算。赴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出差、超公务卡结算范围支出以及学生出差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经财务处审批后可预借部分差旅费,并提供“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借款人借款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借款人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借款项目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9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款项支付业务,并可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借款。
大型设备采购等借款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手续的,经财务处审批后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 开展科研项目合作,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经费外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首次外拨提供原件)。
(二)合作单位的相关资料。其中,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和加盖公章的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和加盖公章的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外拨经费有配套资金承诺的,拨款前合作单位需提供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的责任人,对经费报销的时效性负责。相关业务人员取得票据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的3个工作日前,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指定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后按财务处的要求补办报销手续。
(二)非公务卡结算业务,一般报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报账经办人应当是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非在职人员报销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备查。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签批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二)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凡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内容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属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在报销时须附学院审核盖章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单批采购存货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凭采购发票、购货清单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可以直接列支。
单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或不足0.5万元,但累计向同一供货商采购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应当附学院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及存货出、入库单,财务处同时做材料入库账务和领用列支账务。
单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时应附学院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和存货入库单,财务处办理材料入库账务;材料领用时,办理存货出库手续,材料管理人员定期凭出库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
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不能正常开具发票的,需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附按有销售人员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销售人员手机号以及经销点地址的说明材料。
(五)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应附学院审核盖章的测试化
验加工合同(约定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测试相关报告或结果;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测试报告或结果需经科研部门审核。
(六)报销数据采集费时,应附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数据采集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及相关费用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问卷、最终数据样本、案例分析资料等);对其中一些无法提供正式票据证明的费用,需要注明相关费用的具体用途及数额,并提供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以及科研部门的审批签字材料。
(七)国内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照《内蒙古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1.项目组成员出差前应当填写“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票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时不再需要学院负责人审批。科学考察费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注册费),应在差旅费中列支。
2.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依据《内蒙古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开展项目研究需要使用私车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等,在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学院审核盖章的书面说明,并经科研部门审批。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的租用车辆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内租车费可以凭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2)长途租车应当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车辆。报销时,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之内的,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辆出租方签订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的租车合同或协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需经科研部门审核。
(3)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私人车辆的,需经学院及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签订的合同应当经科研部门审核同意。报销时需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出租人联系电话。
(4)租车合同或协议应当详细约定租车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标准、双方责任义务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长途租车费应当与过路费、过桥费同时报销。
(6)项目组成员自驾车开展项目研究需报销燃油费的,需按次提供包括行程、里程(公里数)、耗油量、耗油费等汇总说明材料,汇总耗油费数据应大于等于报销燃油费金额;涉及长途自驾报销的还需提供过路费、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
(八)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项目预算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指接送会议
代表,以及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而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从会议费中支出。
3.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不得从会议费中列支(应从专家咨询费列支)。
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旅游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政府采购手续、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材料。
6.会议费支付应当以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确保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与预算相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按照《内蒙古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中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的,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报销时应当附预算、协议等相关材料。
(十)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相互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个科目的预算总额。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报销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印刷费以及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出版费,需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2.以会议注册费报销凭证报销版面费的,需附发表论文的相关材料。
3.报销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直接凭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其中,金额在0.5~1万元(含1万元)的,另附经学院审核盖章的合同或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需经科研部门审核。
4.专业通讯费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报销。
5.报销图书购置费按照学校有关规范使用各类经费购买文献资源和相关设备的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另附经图书馆图书核查责任人签字盖章的书店书目明细单。
(十二)资料费(社科类)、印刷出版费(社科类)报销参照本条第(十一)款规定执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印刷出版费(社科类)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项目最终成果出版费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两年内可以用结余经费支出)。
(十三)劳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劳务费通过本人银行储蓄卡发放。
2.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当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也应包括在劳务费内。
4.劳务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或学号)、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银行卡号、应发金额等内容。
5.劳务支出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现金发放的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
7.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另附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代领说明(包括代领事项、原由、被代领人姓名、总金额、代领人姓名、代领人证件号码等)。
(十四)报销专家咨询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会议形式咨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300元/人·天。
2.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人员40~80元/人·次。
特殊情况下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说明,经科研部门审核,并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不得列支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通过银行卡支付。专家咨询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转账时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联系方式、领取人签字等。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卡支付的,需本人签字领取。
专家咨询费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报销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时,需附科研部门及后勤保障处审核通过的改造修缮方案、合同。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当另附审计处的审核材料或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付方式严格按照款项来源确定,主要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转账等方式,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严格按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一般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在审批时应列明经费支出来源及财务编号,并审核开支的真实性。
(二)学院审批。学院要认真审核开支的合理性。涉及货物采购的,还需安排专人对照票据履行实物验收和出入库管理手续。如学院审批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由学院其他负责人或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处核算审批。财务处要严格票据审核,按规定对开支内容进行核算,并根据开支额度分类审批。
(四)涉及到劳务费、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汽油费、协作费、电话费、招待费等特殊业务的,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前,需经科研部门审批。
(五)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科研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支付。1万元(含1万元)之内的由财务处审批;1~3万元(含3万元)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3~5万元的由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5~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校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内大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