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8-03-01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确保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内蒙古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三)其他科研专项经费,包括利用学校自筹资金资助和其他未归入本条前两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学院(包括教学科研机构,下同)、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职能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研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管理;会同财务处开展项目申请及预算编制培训;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和上报项目预算调整事项;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决算与预算的符合程度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结题形成的成果、内容、贡献进行审核;配合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项目财务检查、审计。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业务的核算与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财务培训;组织项目结题财务验收;会同科研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财务检查、审计;会同科研部门及时办理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会同科研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决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财务处要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组建科研财务助理团队,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组织采购;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中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将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体系。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一)项目预算应当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当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项目预算编制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符合,严格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三)项目预算应当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国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类别

(一)来源预算。经费来源有学校自筹配套需求的,由项目

负责人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并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编制。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支出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直接费用项目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就必要事项的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说明;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财务处应当会同科研部门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对其他项目,财务处会同科研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学校评审通过后,由科研部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报送。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科研部门报经费来源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3.原项目预算未列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设备费预算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部门审批。

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社科类)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需要调整的;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设备费预算需调减的。

(三)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科研部门应及时将计划任务书复印件移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办理财务立项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和科研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手续;其他科研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及项目预算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手续。科研部门应及时为学院提供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及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入账手续办理程序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书面通知科研部门核对经费项目归属,科研部门确认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并书面告知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资金到账证明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三)其他科研专项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依据科研部门出具的立项信息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明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数据采集费(社科类),是指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是指为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资料费(社科类),是指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11.印刷出版费(社科类),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12.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3.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将其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4.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是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所需费用。不得将其用于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

15.外拨经费,是指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16.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纵向科研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于补偿学校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管理费是指学校对未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用于补偿学校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以及推广科技成果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相关性、合规性、真实性要求。

(一)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必须属于相关科研项目预算所列示的内容,并与项目研究时间相关。

(二)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相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

(四)对于开展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原始凭证的相关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预付资金手续的,可以申请借款,并按照《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项目预算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办理。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三)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管理部门对外拨经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外拨经费项目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部门审核并报请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由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学院—相关部门—财务处。

(二)涉及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参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借款业务的,参照《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劳务费、燃油费及外拨经费等特殊业务的,经科研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

(四)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经费使用,经资产管理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报财务处审批。

(五)特别重要的业务,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前,需经相关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采购前须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研发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由教育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报废、毁损等产权管理,学院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实物管理,确保相应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必须经学院登记入册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对小型设备、档案和图书,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科研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等管理。

 

第八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应当规范出入库管理。

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存货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存货保管账目。

第三十六条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可由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凭采购发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可以直接列支。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在0.55万元(含5万元)的,由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验收后,填制存货入库单和出库单,项目负责人凭采购发票、出入库单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同时做材料入库账务和领用列支账务。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验收后填制存货入库单,项目负责人凭采购发票及入库单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同时办理材料入库账务;领用材料时,存货管理人员填制出库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凭出库单做领用列支账务。

第三十七条  存货出库计价按先进先出法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存货出入库管理,存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单报财务处。

第三十八条  存货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开具与涉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需要学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借票据时需提供项目合同书,并填报“预借票据申请表”。

(二)“预借票据申请表”需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

(三)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需自开票之日起1个月内到账;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处;票据开出后2个月仍未到账的,财务处可以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经费项目,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票据。

(四)到账金额小于预借发票金额的,项目负责人需索还原票据,财务处按到账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应缴纳税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的直接费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核定,并于开具票据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其中,对预借票据的应税业务,需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垫支税费,开票时预扣的税费在经费到账后予以冲回。如横向经费项目余额不足或项目负责人没有承担横向科研经费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垫支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原渠道退回。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结账与决算编制

 

第四十一条  科研部门在收到有关科研项目结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为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通知。

项目负责人收到结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冻结其相关科研经费。

第四十二条  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二)相关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研部门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重大、重点项目决算必须经审计处内部审计。

第四十三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内蒙古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大发〔201749号)执行。

 

第十一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  部门及学院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健全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预算调剂、项目组人员构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以及资金使用(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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