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07〕9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包括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通过POS机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 现金收付坚持“钱账分管”原则。财务处要明确会计与出纳人员职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除财务处外,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下同)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已经安装财务或校园卡POS机的单位必须通过POS机收费。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需报请财务处批准备案,相关单位应当做到现金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五条 现金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账账相符。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现金长短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账务。
第六条 财务处必须认真履行现金清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业务进行核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第八条 学校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转账、汇款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范围及额度。
第九条 下列业务可以通过现金结算:
(一)向个人发放工资、奖助学金及各类劳务报酬,优先选择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具备银行卡结算条件的零星劳务报酬可以使用库存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二)单张发票0.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业务可以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同一单位同期开具的同类发票或联号发票,金额累计计算。
(三)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国际国内差旅费。
(四)向个人收购用于教学、科研及生活的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方面的支出。
(五)采购地点不固定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物资采购或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六)不具备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在校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外出实习、调研等优先选择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对不具备银行卡结算条件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签批现金支付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涉及业务的现金支付,按照相关单位核定的方案由财务处签批。
(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涉及业务的现金支付,由财务处签批。
(三)本办法第九条其他款项所涉及业务的现金支付,由办理业务的单位提供书面说明,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1~3万元(含3万元)的由本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3~5万元(含5万元)的由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校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