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8-03-01

内蒙古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1510),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目标,在特定时间,借助特定条件,所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所需资金。按项目经费用途分为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和非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按学校管理权限分为学校可统筹的项目经费和单一用途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方式分为日常基本支出项目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按项目确定主体分为外部项目和校内项目;按项目存续期限分为一次性项目经费和经常性项目。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1.全面性原则。所有应纳入学校的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需要。

2.项目管理原则。预算项目编制,遵循“先有项目,后有预算,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实施全程项目预算管理。

3.重点性原则。预算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4.稳健性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优先保证日常基本支出项目资金需求,量力安排专项支出;力求收支平衡,严控财务风险。

5.效益性原则。预算管理必须统筹协调规模、结构、效益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组织”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财务处对经费预算实施集中管理,按照经费性质和用途分块由相关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并组织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涉及校内项目经费的预算方案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议通过学校可统筹教育事业类经费决算报告。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预算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二)审定待上报的学校日常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部门预算方案。

(三)组织制定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批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五)组织编制学校可统筹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告。

第八条  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完成学校预算组织编制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校长组织编制学校可统筹教育事业类经费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二)协助校长组织制定学校可统筹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批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事项的审核者、所分管单位(部门,下同)校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以及所分管的单一用途外部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定)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分管单位申报的学校可统筹教育事业类经费预算项目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关联性、契合度、需求量等的审核(学院所申报的与教学和行政相关经费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与科研相关经费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与后勤事务相关经费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与党建相关经费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

(二)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同一单位内部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定所负责业务单一用途外部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条  财务处是承担学校预算的综合部门,也是日常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预算管理。

(二)负责编制日常教育事业类经费项目部门预算和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三)负责提出日常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四)负责监管全校各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五)负责编制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是“双一流”建设、“一省一校”工程等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二)负责建立、管理、维护、使用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支持的校内项目3年滚动项目库。

(三)负责审核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的立项依据、实施周期、支出范围、预算需求、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等。

(四)负责制定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单一用途的外部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主要是科研部门),是相关项目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经费拨付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或组织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负责根据项目经费拨付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审定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与学校预、决算基础数据采集相关的部门(包括人事、教务、研究生管理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报送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一节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学校全部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办学经费收入计划。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按用途分为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按管理方式分为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其中,对专项经费拨款,按学校管理权限分为学校可统筹的专项经费和单一用途专项经费)、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学校通过项目管理的形式分配到各单位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经济活动的经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应分别细化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节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收入和支出预算应遵循本办法第四条“先有项目,后有预算,资金随项目走”原则,按项目编制。

第十八条  坚持对所有专项项目经费的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及相应的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一体编制、管理;对日常教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两体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校内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即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是否合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核定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  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坚持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收入和支出预算均以人民币为计量。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实现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预算生效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除受自治区财政拨款控制指标下达迟缓等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迟于每年3月末下达。

 

第三节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的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完成并经校长审定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处于每年初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后,组织编制本年度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预算方案(以下简称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财务处提交校长审核;经校长审核同意的预算方案,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由学校发文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预算,由发展规划处协调财务处参照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应通过经费拨付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一用途外部专项经费预算,由相关项目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协调财务处,按照经费拨付相关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或组织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提交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经分管校领导审定的预算方案,由相关项目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上报;经费拨付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由预算执行单位执行(不需通过经费拨付部门批准的,可以直接执行)。

 

第四节  预算编制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的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需求,综合平衡各类经费供给能力后,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及相关要求,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据实编制部门预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需要,综合平衡各类经费,在保证基本教学、人员经费、学校运行经费的前提下,核定可用于发展性的经费额度,采取“两上两下”制基本编制方式,确定本年校内预算项目体系,形成本预算年度校内预算方案。

(一)“两上两下”制基本编制方式的实施

“两上两下”制基本编制方式,是在财务处于每年年初(或上年底),印发年度教育事业类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通知,责成各单位按本单位年度发展的需要提出校内专项经费需求方案的基础上,各单位与学校经“两上两下”的信息传递形成和完善预算文本的基本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各单位提交的校内专项经费需求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向财务处申报(“一上”)。

2.财务处对各单位提交的校内专项经费需求方案经分析、甄别、论证、调整后,形成《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草案)》报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核。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核同意的《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草案)》,由财务处通知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并责成各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编报所承担的全部项目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计划表”和“***公用经费预算表”(“一下”)。

3.财务处对各单位编报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计划表”和“***公用经费预算表”经审核、分析、调整、整理后,形成《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讨论稿)》,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二上”)。

4.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后,以文件形式公布执行(“二下”)。

(二)主要项目经费指标的核定方式

1.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

1)有关工资福利、离退休经费指标,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等,依据相关政策核定。

2)有关助学金(奖、助、勤、特)类指标,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等,依据相关政策核定。

3)有关水、电、暖、气等公用经费类指标,由财务处会同后勤保障处等部门具实核定。

2.各单位项目经费指标

1)基本预算经费(党政群教辅部门是日常办公经费;学院是日常业务经费),由财务处或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定额标准核定。

2)校内专项经费指标,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业务分管领导对各单位提交的校内专项经费需求方案的意见,在对比分析相关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和学校当年财力供给情况,与相关单位分析、讨论(必要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甄别、调整后核定。

3)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经费,由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印发的《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编制经费分配(二次)方案,通过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使用单位。

4)需要通过分配政策赋值的项目经费指标,依据学校相关经费分配制度核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预算,由发展规划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投资政策导向,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严格审核校内项目申报单位实际需求,统筹学校各种资源,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及相关要求,在资金总额度内据实编制。

第三十条  单一用途外部专项经费预算,由职能部门根据拨款部门的相关政策及相关单位专项投资意图组织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作为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应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政策和制度,合规、科学、有效、及时地使用项目经费。财务处和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和执行进度进行督导。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必须以学校审议通过(或经费拨付部门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财政性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应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用途。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拨付给各单位的项目经费的年终或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原则。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后期的预算指标额度、支出范围及内容进行增减或调整的预算行为。

第三十七条  预算调整原则

(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教育事业类项目部门预算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二)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校内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三)单一用途外部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坚持“经费拨付部门的经费管理政策和投资人投资意向优先”原则,即对拟调整的事项必须优先准确适用国家或经费拨付部门的相关经费管理政策,须通过经费拨付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教育事业类经费部门预算调整,由财务处负责,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二)日常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项目预算调整,同一单位内部预算调整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跨单位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调整金额在10万元之内(含10万元)的,由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发文公布执行。

(三)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外部项目经费涉及校内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如:学科建设为研究生院;科研平台为科研部门;教学平台为教务处等)审核后,呈送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发展规划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四)单一用途的外部专项经费的预算调整,由相关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办理。属于外部权限的,由其呈报(送);属于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由其审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编制校内专项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财务处和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牵头部门应适时按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对比监控。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时,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执行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作出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和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处)在编制下一年度校内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应予适当调整项目经费指标。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类项目预算和非教育事业类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和结题(验收)经费报告。学校决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教育事业经费部门决算报告,由财务处编制后,报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确认;经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确认的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对外呈报。

(二)日常教育事业校内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处编制后提交校长确认;经校长确认的决算报告,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三)学校可统筹的教育事业类的外部专项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发展规划处会同财务处编制完成后,由发展规划处提交校长确认;经校长确认的决算报告,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决算报告,由发展规划处对外呈报。

(四)单一用途的教育事业类外部专项经费和非教育事业类专项经费决算,由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门按照经费拨付部门和单位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对外呈报。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预、决算报告及重要事项的经费使用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各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通过召开会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学校的经费收支预、决算情况。教职工代表对学校预、决算有监督权、建议权、问询权,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有接受、听取和答复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密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费拨付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学校审计部门)等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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