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师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条 根据我国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按照“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四条 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第五条 不传播对学生身心健康不利的思想。
第六条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求真务实,传承文明校风,维护学校荣誉。
第七条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八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注重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