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成员,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和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联系师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二章  选拔与任免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前1/2。

(四)能力突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六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学院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经学院团总支审批,报团委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2.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

(三)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可通过学院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校研究生会和学院学生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学生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干部初选时或当选后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

予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院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二)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祖国统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任职期间非外部因素有两门课程未取得学分或学分绩点排名不在本专业前1/2的;

(四)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贯彻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参加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提高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荣誉,争创一流团队;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培养和教育

 

第十三条  本着“谁使用,谁教育”的原则,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实行下列制度:

1.培训制度。对新任学生干部要进行工作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进行工作方法指导。

2.谈话制度。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对表现欠佳的学生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干部、辞退和辞职的学生干部等及时进行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提高,促其进步。

3.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加强思想教育。

4.述职制度。每学期要安排1次工作述职,听取工作汇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组织成员、研究生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院级学生会组织成员由各学院团总支管理和考核,报校团委审核;班级两委由各学院团总支和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7—9月,毕业年级学生干部的考核于毕业前完成。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填入“内蒙古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并录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第二课堂成绩单挂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以上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作为“推优”对象或发展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表现或行为的,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拨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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