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自习室(区)的管理,维护图书馆的公共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入馆时持本人借阅证排队依次入馆,不得拥挤,凡因拥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 读者要自觉维护自习室(区)的秩序和卫生,禁止喧哗,禁止吸烟,不得在自习室吃东西,不得随地乱扔杂物。
第四条 图书馆自习室(区)的自习座位属公共资源,所有读者平等使用,读者离开图书馆时须带走座位上所有个人物品,不得长期占座不用或代他人占座。
第五条 每晚23:00闭馆后,图书馆管理人员对自习室(区)所有座位上的物品进行清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读者,图书馆一旦发现,要进行说服教育并记录在册。对不听劝阻或借故寻衅滋事的,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对多次(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视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条 自习室(区)开放时间为:早6:00—晚23:00;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6日起执行,图书馆其他有关管理自习室(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