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长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工作管理人。各单位、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责任人。保卫部门是消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每年与各单位、各部门签订防火责任状,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
   
(二)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防工作经费等重大事项,部署工作。

(三)总结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工作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组织制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组织制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五)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实施对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有效。

(八)组建、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
   
(九)定期向有关领导(防火委员会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十)如有火灾事故发生,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救灾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决定。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七)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八)及时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防火重点楼宇,楼宇安全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进行24小时值班、守卫,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消防控制、报警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按照操作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消防控制、报警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或保卫部门。

(三)出现报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迅速到达报警信号所指示的区域,对现场进行检查,如确有火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情况,根据现场火情,确定是否报火警,并积极组织扑救、疏散人员。

(四)做好各类事故、故障、维护维修和值班记录。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要利用综合治理宣传月、新生入学教育和11·9消防日等特殊时段和节日,集中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图书馆、文体馆、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单位要对本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现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四)本单位管理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预案每年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共同参与的演练活动。

 

第五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划拨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由保卫部门统筹购置灭火器材。保卫部门每年进行两次灭火器材检查,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统一进行维护、更新和增配。校外单位、个人承包、租赁学校公有房屋,由承租人购置管理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配发给各单位的灭火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移位,随意摆放。灭火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室内外消防栓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消防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必须配齐,始终保持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防火办(保卫处)至少每季度对全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前必须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于特殊场所如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文体活动场馆等,其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各单位、各部门在举办大型活动前,要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防水源的供给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属重大隐患,依靠本单位力量无法改正的,应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或防火办公室(保卫处)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防火办公室(保卫处)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向存在隐患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整改单位名称、责任人。

(二)检查时间、存在的隐患。

(三)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四)承办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接收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限期整改隐患,并将隐患整改复函送达保卫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业整顿。

 

第八章  火险、火灾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未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由保卫处根据学校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按年度进行预算,报防火委员会研究、审核、批准。南、北校区的消防工作经费独立预算,统一由保卫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途为:

(一)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新。

(二)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消防演练。

(四)其他所需经费。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四)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宇或场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一章  工作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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