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旨在规范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经费决算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审计,应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科研经费决算审计,应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把握“突出重点,全面审计”的原则,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内容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  审计主要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类型。

第七条  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国家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对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业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以及学校要求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学校审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单位)公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核,资料包括:

1.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四)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向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7.科研项目结题文件;

8.科研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单位等);

9.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达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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