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指我校为牵头(依托、承担)单位主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政策

 

第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学校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重大专项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重大专项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副主任3名,其中1名专职副主任,另2名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处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生物安全。

第五条  学校对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为完成重大科技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完成重大科技项目需要,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学院(中心)在聘任人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完成重大科技项目的需要,对主持重大科技项目的导师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倾斜指标由研究生院与科学技术处协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校是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科学技术处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重大科技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结题等财务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单位自筹经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资金;配合审计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等管理。审计处负责重大科技项目预算执行和国有固定资产采购的内部审计监督。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学院(中心)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科技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任务)书规定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学技术处的指导下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进行管理。(二)对课题参加单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合同书所列出的课题参加单位,973计划、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中所列的课题承担单位和863计划课题任务书中所列的课题协作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参加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四)按照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使用重大科技项目经费。(五)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定期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告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期间如出现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负责人变更或单位调动、参加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学技术处,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项目组要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在重大科技项目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必须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并行推进,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重大科技项目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导致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或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其他失职、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停止相关责任人申请各类新科技项目3年,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及聘岗资格等方面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大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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