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国防生毕业分配实施细则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国防生毕业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军事人才资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政干〔2015〕12号)、《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内大发〔2005〕62号)和《内蒙古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内大发〔2009〕27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实施细则是国防生在校期间综合评定的基本遵循,评定结果是对国防生毕业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毕业国防生。

 

第二章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以下简称总部)、北京军区关于毕业国防生分配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毕业国防生分配方案,执行分配计划。

(二)组织开展国防生毕业教育和毕业考核。

(三)组织实施毕业国防生综合评定和分配派遣。

(四)审核整理寄达毕业国防生档案。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毕业资格甄别

 

第五条  选培办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抓好毕业国防生资格甄别,严把质量关。

(一)政治考核。选培办协调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相关学院,对毕业国防生进行严格的政治考核,核实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和记录,是否能够正常毕业。

    (二)学业审查。选培办会同教务处、相关学院等单位,核实毕业国防生学业信息,审查学位证、毕业证,以及录取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等情况,确认能否参加毕业分配。

    (三)体格检查。选培办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认真组织毕业国防生进行体格检查,对有不合格项目的国防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复检,严把体检关。

    (四)心理测试。组织毕业国防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试。

    对没有达到培养目标的国防生和已经考取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的,不再参加毕业分配。

 

第四章  综合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国防生综合评定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从军志愿坚定,熟悉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强军目标实践;学习实践党的创新理论,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遵守社会公德,宣扬真善美、弘扬主旋律。

(二)科学文化素质。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业成绩优良;学习习惯良好,兴趣爱好广泛,有较宽的知识面;积极参加科研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研究和创新能力。

(三)军政基础素质。掌握初级军官必备的军政理论知识,了解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内容,熟悉部队条令条例,军政训练达到规定标准,具备一定的组织指挥管理能力。

(四)作风纪律素质。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崇尚节约;日常养成良好,举止得当,谈吐文明,尊重师长,内务正规,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和选培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心理素质。掌握军人心理学的基本知识,身体心理健康,具有适应紧张、艰苦军队工作的强健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

 

第五章  综合评定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国防生综合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业成绩(包括军政理论课)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第八条  量化评分方法:学业成绩(包括军政理论课)的权重系数为0.65,综合素质成绩的权重系数为0.35。

国防生综合评定成绩=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成绩。

(一)学业成绩计分方法:

国防生学业成绩(包括军政理论课)计分方法与其他普通大学生相同,由内蒙古大学教务处和选培办统一计算和提供。

国防生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4)×100}×55%(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军政理论课(除学校选修课外的其他5门)成绩总和÷5}×1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之和,4代表学分绩点最高分(内蒙古大学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统计制度)。

(二)综合素质成绩计分方法:

综合素质成绩主要包括对10项指标(政治思想、遵规守纪、军事训练、集体观念、学习态度、实践锻炼、作风养成、身心健康、内务卫生、民主测评)的评议分和加减分两部分,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并统计换算为百分制分数进行量化评分,其中,评议分总分为60分,加减分总分为40分。

国防生综合素质成绩=(评议分+加减分)×35%。

1.评议分

综合素质评议成绩由选培办牵头,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国防生骨干及国防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得出。其中,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主要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国防生在校期间文化学习、遵规守纪、社会实践和日常表现等情况作出评议,并负责提供国防生的学业成绩。选培办、国防生骨干、国防生代表主要按照《内蒙古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对国防生日常学习、训练和管理教育等方面作出全面评议。评议内容为以上10项指标,每项满分为6分。其中,优秀为6分,良好为4分,一般为2分,差为0分。评分权重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选培办占60%,其他占40%。评议指标参照标准为:

①政治思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军队,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踊跃参加党团活动和各项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要求进步。

②遵规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选培办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③军事训练。积极参加军事训练,认真刻苦,训练成绩稳步提升。

④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⑤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珍惜时间,勤奋刻苦,潜心钻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上课和参加军政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

⑥实践锻炼。积极参加选培办组织的集中训练、部队见习锻炼和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实践活动,注重研究探索,认真完成实践总结报告,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⑦作风养成。能够按照军队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好的军人形象气质,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⑧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生活情趣健康向上,心理健康,乐观开朗,意志顽强。

⑨内务卫生。热爱劳动,不怕脏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内务整洁有序,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⑩民主测评。主要以平时群众反映为依据。

2.加减分

①在校期间担任过各类国防生骨干或组织过大型活动的加分。党员加6分,营长(教导员)加6分,连长(指导员)加5分,副连长(排长)加4分,文书(通信员)加4分。大型活动主要组织者加9分(此项不进行累加)。

②受到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典型等加分。省级以上表彰者加9分;学校和选培办共同通报表彰者加8分,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不含各类奖学金项目)。

③军事训练与考核。学期、学年考核和毕业考核中,理论成绩取得优秀加6分,军事体能有1项取得优秀加3分(军事体能累计加分不得超过9分)。

④受到通报批评者,每次减2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每次减5分;受到严重警告(跟队限读)处分者,每次减8分(此条进行累加),连续两次跟队限读酌情作淘汰处理。

⑤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军政训练或其他各项集体活动者,每次减4分。

⑥专业课学习旷课每次减4分。

⑦军事训练考核。学期、学年考核和选培办组织的军政素质达标模拟考核中,1项不合格减5分,以此类推。在总部组织的毕业国防生军政素质达标考核中不及格者酌情淘汰或分配时比照最后排名考虑(平时考核未参加者必须进行补考)。

⑧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其他良好或不良表现,经选培办研究确认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上限均为6分)。

加减分成绩由选培办建立档案进行记录,加减分满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减分出现负分者,从综合素质成绩中扣除,扣完为止,最低分不能为负分。

第九条  选培办将毕业国防生综合评定结果及时向全体毕业国防生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记入国防生毕业鉴定。

 

第六章   

 

第十条  加强国防生献身强军实践、扎根基层锻炼和服从组织分配的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生毕业分配计划,国防生综合评定成绩和部队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分配方案。

(一)按照分配计划明确的生源类别、培训层次、培养目标(所学专业)、国防生性别等,对国防生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排序,排序结果与分配计划一并向国防生公布。

(二)选培办依据毕业国防生个人分配志愿,综合考虑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三)配合经分配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谍报、联络、警卫系统单位考核、遴选和定向分配毕业国防生。

(四)对符合英模烈士子女照顾政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等情况的国防生,本人德才表现较好,经选培办研究并向全体毕业国防生公示后,可以适当优先提出个人分配志愿,视情照顾分配到家庭基础所在地附近军队单位。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根据毕业国防生分配方案,核发派遣报到通知书,督促毕业国防生持派遣报到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分配单位报到。

第十三条  选培办及时审核整理毕业国防生档案,并将国防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组织介绍信等寄达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选培办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复议毕业国防生对综合评定结果、分配方案等持有异议的申诉,并将复议结果在收到申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告国防生本人。

 

第九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其他在校国防生综合素质评定和考核,《内蒙古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未尽事宜可相互补充。                                                                                         

第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5年6月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选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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