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工作关系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全面推动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具体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学院要把学生就业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负责领导亲自抓、总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就业网络,立足内蒙古,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学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强化市场意识,积极对就业市场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开发管理机制,保障就业市场开发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重点组织区域性就业市场的综合开发,学院重点开展与专业相关行业的开发以及行业中重要用人单位的开发,逐步形成广泛、稳定、成体系的就业市场。
第八条 坚持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共同努力,有机分工,坚持就业市场开发和培育常态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九条 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提高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以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为核心,辅以讲座、论坛、学生活动等手段,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坚持就业指导的全程化,突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学生必修课,保证必要的教学课时数,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规划教学大纲,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课按教学内容分级组织教学活动,低年级以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专业思想教育为主;高年级以就业观念教育、就业技巧指导为主。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学生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专业技能资格认证考试等的指导与培训工作;积极推动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及就业信息手机短信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使用好自治区教育厅及学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毕业生生源信息及派遣方案的准确性,不断扩充和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库。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各学历层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9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目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