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五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实行的部门集中采购,或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大宗物资,均要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的采购。
(三)采购自制设备。
(四)采购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配件。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招标人的有关职责,其他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内蒙古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所列出的任一种方式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学校应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协议供货方式时,学校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要求(包括设计、施工图)、采购数量和交货交工日期。
(三)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六)招标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人须知。
(四)技术规范与相关要求。
(五)合同基本条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
第十三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更正招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修改、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资信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目录。
(二)投标承诺书。
(三)法人代表授权书。
(四)开标一览表。
(五)报价明细一览表。
(六)商务、技术偏差(偏离)表。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八)项目经理简历表。
(九)主要安装施工管理人员表。
(十)设备发运计划、安装(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十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联合投标,联合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期限应当能够满足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检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会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持,采购单位代表(简称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人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问题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四)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可以要求所有投标人重新报价。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评标纪律和评标原则,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原则和方法集体讨论确定评分标准。
(三)按照评标前集体讨论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参与编写评标报告。
(五)必要时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六)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比较与评价。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比较与评价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二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六)协助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候选人排序和排序理由,授标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因素(如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和分值,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所得总分或平均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标候选人;得分次之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性能价格比最高。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或加盖公章的。
(四)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五)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和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若某一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采购。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编写评标报告和填写《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确认中标人情况登记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现场监督人员签字,采购单位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答复。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意见。凡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者取消以后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中标人确定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期结束后,如学校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书面质疑或投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及时退回未中标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若采购进口设备,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中标人还应分别与外贸公司签订进口设备代理协议。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均为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自行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货物到货或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退换、改进或索赔。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与相关合同履行完成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将所有与招标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是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采购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等)。
(二)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资质证书的符合性。
(三)审计标底或预算的合理性。
(四)审查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的规范性。
(五)审查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利益,杜绝违规操作,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应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八条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